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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召开了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大会的核心主题是:发布《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准则(市场行为)》。此次会议,不仅行业内各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全体参会,而且市住建委相关主管领导也参会并做了重要发言。
但会后,外界有关人士对于会议的部分议题、发言进行了断章取义式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与争议,例如对“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必要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的质疑,被某些人认为是“政府干预企业市场定价”,更有甚者认为:在当前的混凝土市场中就应该通过大打价格战,通过不惜亏损的倾销价格挤垮弱势的企业,以实现行业的整合。此类极端的言论虽然打着所谓“市场自由、优胜劣汰”的招牌,但其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讲都是极不现实的,是对会议内容与有关政策的误解或曲解,是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歪曲,是对产业现实、市场之间的竞争、企业行为以及政府监管、法律和法规的错误认识,其观点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但此类言论,对公众却有很大的迷惑性、误导性与煽动性,为此本文将围绕相关问题从实践出发同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澄清。
一、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的产业现状及其对市场行情报价、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
任何商品其市场行情报价的形成主要是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的影响:
1、该商品的特性(生产与使用特性):此方面因素决定了(1)该商品的成本结构特点;(2)该商品的效用(附加值)差异;(3)该商品的社会性。
2、产业结构状况:此方面因素决定了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状况、对上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并由此影响到该商品的定价权归属。
3、政府的产业政策与监管环境:政府的产业政策决定了对某类商品的价值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例如:价格管制、政府定价、财政补贴、增税或减税、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政策等。而产业政策的源头在于对该类产业的“社会性”的判断。
(注:关于“社会性”的理解详见本文第“五、(二)”部分内容)
1、完全的区域性:预拌混凝土因其质量性能的特殊性,其流通与使用完全受运输距离的限制(一般不超过30公里),因此属于典型的“地材”,而且其生产所需的全部原材料也都属于“地材”。
此特点严格地限制了产品的流通性,使其产品本身丧失了很多可自由流通的商品所应具有特点、所适用的市场规律。
(1)产品性能与质量的同质性:即不同企业所生产的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品种类型相同、质量差异小。
(2)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及原材料(地材)的高度同质性。
(3)不同企业间其合格产品的成本结构及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高度同质性,这是由上述两个特点所衍生出来的必然结果。
产品的同质性造成了客户的转换成本很低(就没有转换成本),造成了通过提供更多附加值、进行差异化经营而创造额外利润的机会与能力小。某些在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创新或改进,其学习成本较低,能够较快的被模仿、传播。
3、半成品性:即运输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从产品质量角度看,其只是半成品,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序言:“什么是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拌合物不是最终产品,完成最终产品的是混凝土工程,决定混凝土最终质量的关键是工艺”。
预拌混凝土产品半成品性的特点对质量及成本的影响:
(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等同于实体结构的质量。按规范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只对运输并交付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以交付到现场并由实施工程单位留取的试件质量为评判标准。但是考虑到交付后施工方的实际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为了确认和保证最终结构质量合格,混凝土企业会在在配合比设计时留有足够的质量保障富余系数,可以称之为“产品质量保障系数”(这会增大企业成本),但对这个“保障系数”本身并没有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2)建筑结构质量不达标情况下对质量责任的追溯、质量上的问题的分析十分艰难,而且工程项目施工也不可能因此而长期停工。
4、质量评定的复杂性与严重滞后性: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的评定不仅是“试件28天强度”,其耐久性、抗腐蚀性、抗渗性、环保性等是更重要的质量发展要求,而限于当前的检测技术条件,其真实的质量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够显现出来,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5、产品的不可替换、质量的不可逆性:指预拌混凝土一旦浇筑成型则质量状况将不可逆转、成型后的产品不可替换。
6、巨大的社会性:混凝土是除钢筋外对建筑结构质量(包括常规使用的寿命)影响最大的建筑材料,而建筑结构质量关系到最为广泛的公众人身安全,因此具备极其重大的社会责任,这是普通商品不能够比拟的。
产业体系的现状决定了行业内企业的竞争状况以及对上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并由此影响到该商品的定价权归属,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具有如下特点:
1、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产业配套产能超过1亿立方米/年,而近几年的市场需求基本保持在4000万-5000万立方米/年,属于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的行业。更关键的是产业集中度仍较低,且不同性质的企业因为市场定位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市场之间的竞争极为激烈,主要有如下划分:
(1)水泥集团下属的混凝土企业:该类企业目前占北京预拌混凝土市场占有率最大,但是,其定位更类似于“集团水泥的分销渠道”。市场定位决定了其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即:以与大型客户形成战略合作联盟为基础,以拉动集团水泥销售为主导。形成这种市场策略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企业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备拥有较强的总实力;另一方面,混凝土业务并未完全纳入上市公司,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混凝土业务的盈亏并不会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只要通过混凝土业务最大化地拉动水泥销售却可以直接拉动上市公司的业绩,甚至极端情况下上市水泥集团的下属搅拌站即使在混凝土行业产生亏损,但是只要可以通过拉动水泥的销售额、创造上市公司的业绩利好,则其整体在长期资金市场上的收益是远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更可以弥补其混凝土业务成本的亏损(通过水泥价格的上升、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提高)、现金流不足(通过利好情况下的股票增发)。
(2)国有及国有控股性质的混凝土企业:此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第二大类型企业,由其企业性质、政绩观决定了其特定的企业定位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即以首先保障职工就业为主,以做大经营规模、做大产值为优先目标(可以为上级集团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创造财务价值)。
(3)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此类企业从数量上占多数,赢利驱动力强,但管理上的水准、总实力差异巨大,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以“价格跟随”为主。
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内部结构的状况、产品的高度同质化形成了产业内进行“价格竞争”的主要动力,但是否真正会形成“价格战”的局面还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2、预拌混凝土上游产业的特点(重点是水泥与砂石)
为简要,只分析影响混凝土质量及成本的最主要的两项原材料:水泥、砂石
(1)水泥:作为影响混凝土质量及成本最重要的原材料,北京地区的水泥市场已具备极高的产业集中度,混凝土企业对其基本没议价能力,只有对实施“价格跟随”策略的中小水泥企业具有很有限的议价空间。
(2)砂石:砂石市场虽然产业集中度不高,但是作为典型的“地材”,因为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加强、打击盗采力度大,因此近年来砂石长期处在供不应求的状况,价格逐年上涨、甚至比水泥还要坚挺。混凝土企业的议价能力也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砂石来源的复杂,其质量状况也最为复杂(按严格标准,合格的砂源少),是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的最大因素。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唯一客户端,目前具有如下特点:
(1)在北京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集中度相比来说较高,特别是在重点工程领域。目前市属的几大建筑集团及中建、中铁等因其较强的总实力与资源,在重点工程市场上占据了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对混凝土企业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
(2)施工总承包企业是通过层层专业分包来实施具体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主要是通过各个专业分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各分包单位再次将施工任务层层分解,直至各个专业施工队、班组、个人,因此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各个班组、工人的技术能力。
(3)建筑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依然较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其实是靠工人的“手艺活儿”,但是近年来建筑业劳动力严重短缺且形成逐年加重的趋势,作为“手艺人”的熟练工种、高技能工人更是如此。而且,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各个工种中“混凝土工”层级最低(仅强于“壮工”),但他们却是混凝土“半成品”的真正使用者,其技术能力直接影响着预拌混凝土在浇筑、振捣、养护、试件制作等各个重要环节及最终的质量水平。
因此,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该在配合比的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该确保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合格,而且考虑到下一环节的施工水平,要预留出较为充分的“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但这会大幅度的增加成本(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大,在75%左右)。
通过以上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产业体系特点的分析可见:一方面,产业内企业具有进行价格竞争的充分动力;另一方面,对上下游企业基本上没有议价能力,利润空间非常容易被完全压缩。同时,由于其产品的半成品性质、施工公司的劳动力短缺及技术能力普遍性的下降状况等,若放任企业间的价格战、迫使企业为追求最大化地减少相关成本而不断地挑战配合比设计的底线,使得产品设计过程中最大化地降低“产品质量保障系数”,则所造成的后果是: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增多,且由于其产品很强的社会性、不可逆性、质量评定的严重滞后性,一旦隐患成真则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社会成本。
二、当前政府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产业政策与监管
政府的合理边界在于,消除(或控制)那些无法定价的社会成本(特别是那些隐性的且对公共利益影响广泛而巨大的社会成本),承担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责任、提供安全、公平的环境,这中间还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的,这是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证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
政府承担其社会责任、控制社会成本的具体手段就是立法、行政与执法,落实到具体的产业上,体现为综合性的产业政策。不同的国家可能因政治制度不同,社会职责与管理权力的划分与行使方法不一样,但其对产业的影响是切实存在的,包括在不同产业政策指导下对商品的价值的管控(主要通过立法、税收与补贴政策)。例如,美国为保护本国的粮食安全与农民的积极性,一直对本国的农业实施补贴的政策,每年的各类补贴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占农民收入的将近40%;再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为维护共同的石油利益形成联盟以控制或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等(实际上,石油产品也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是其各国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却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沙特的产油成本不到10美元一桶,远远低于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石油资源大国,按常理他最有资格大打价格战,但真实的情况却完全相反,为什么?难道不是“市场经济吗”?)。
(一)产业政策的核心是去产能,提高产业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1)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六章“第八十九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预拌混凝土产业的产能扩张。
(2)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其中特别针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作为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常规使用的寿命的工程材料,质量波动较大,原材料的质量波动、配合比的波动,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条件变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一定要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核检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设计,并经相关试验验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下发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单位应严格依据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需要对原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做调整时,应经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确定。
2、推动产业整合:2009年10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提出了明确的预拌混凝土产业治理、整合的目标与规划。
3、联合监督与执法: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近年来针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已形成了多政府部门联合行动,最重要的包含住建委、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土地局以及各区、镇政府等。
在上述政策的“高压”之下,近两年来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去产能效果是极为明显的,从2014年在产的250多个搅拌站点,截止到目前实际在产的站点约有不到130个,减少了将近50%,且呈逐年快速减少的趋势。
(二)政府日常监管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具体措施是:强化预警机制、避免“死后验尸”
201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此后,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点环节、重点建筑材料,在较短的时间内密集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管理办法与行动措施,如:《北京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指导混凝土协会研究制定《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障性住房预拌混凝土合格供应商推荐名录》、《关于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验测试的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同时建立了检测不合格数据预警机制、预拌混凝土两年专项治理定期通报制度,深入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等。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使得一个全面、具体、动态且有法可依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更为完善。这一系列监管政策所遵循的核心指导思想是:加强对事前、事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以预防、预警为核心,通俗地讲就是“强化预警机制、避免死后验尸!”
政府监管部门的系列政策对预拌混凝土产品是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的,主要是针对的是上文中所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第2、3、4、5的特点”,虽然企业会因为上述这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精细化的高压监管政策而感到巨大的压力,但仅从政策措施而言确实是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的。
在以上对于预拌混凝土产品、产业状况、政府政策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的基础上,以下特对“质量控制价”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实质:(1)是在能够较为充分地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的“全行业平均产品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即为“平均生产成本价”;(2)此成本价并非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强制要求的市场行情报价,而是一个据此提前对产品质量状况做关注、监督的重要参照指标。此成本价的定位,无论是在有关政策的表述中、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是如此,原因如下:
1、质量控制价的形成机制:质量控制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测算是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测算的,具体的测算方法与过程是,每月由混凝土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分别向协会上报各自的实际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数据来进行汇总、甄别、核实并做进一步分析后,测算当月全行业的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因此其更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全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之所以强调“质量”是为了在一个统一的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强调“质量责任”。
2、作为提前观测、监督预拌混凝土质量先行指标的可行性与现实性:如前文所述,基于预拌混凝土产品完全的区域性及高度的同质性,因此虽然每个具体生产企业的成本会有所差异,但大多数都只是围绕该平均成本上下有较小范围的浮动,若出现较大的浮动(超过15%以上)则可能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造成这样的一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短期内某企业以牺牲利润争市场、某些原材料的价格忽然出现很大的波动(且该波动尚未体现到报给协会的数据),而更大的可能是--某些企业通过最大化降低“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以最大化地减少相关成本去竞争市场行情报价,特别是当全行业的实际市场行情报价长期低于平均成本价时,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就应保持高度警惕。
3、质量控制价措施完全不是对过剩产能的保护,而是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一定设计充分的“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为实现最终实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其与去产能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去产能的有力措施之一,其原因主要在于上述文中所述的监管部门同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所实行的更为严格、精细、动态化的全过程监管配套措施,在此过程中会最大限度地淘汰那些技术质量管理落后的企业。
对于“质量控制价”方式持异议者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此种方式涉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形成的价格。《反价格垄断法》中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第九条又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它行为。
1、没有认清“质量控制价”的本质是在保证一定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的“全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其并非“市场行情报价”,即混淆了“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与“市场行情报价”。
2、预拌混凝土的“市场行情报价”是另有参照标准的,即由市住建委定期发布的《市场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指导价”,其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在现实中也是如此,例如:C30普通预拌混凝土当前的“市场信息价”为360元/立方米,而“质量控制价”为320元/立方米,比“市场信息指导价”低了10%以上,且此状况在现实中一直如此(此前的差距更大,达到15%左右)。
3、“质量控制价”并非由政府制定、政府定价并强制执行的,但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性(如前文所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实际市场行情报价与其做参照,作为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提前观察、预测、预警的一个指标之一。
4、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监测全行业的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合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对以明显低于合理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约束。
实际上,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行为,禁止恶性竞争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价格法》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对“质量控制价”的本质、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的产业状况、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的产业政策与监管思想等每个方面具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后才能够对有关具体的措施、方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企业通过“价格战”、甚至不惜亏损的低价倾销方式去占领市场或进行“行业整合”的方式,其在现实中不不仅不具有可行性(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所造成的亏损是巨大的、不可持续的),而且其此类市场行为是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鼓动此类行为的言论是荒谬的。
质量控制价逐步完善的核心在于:质量控制价的形成机制,即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测算的方式、方法与沟通机制。
1、质量控制价的因为涉及各利益相关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监管部门又具备极其重大的质量监测功能,因此其及时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这取决于其形成机制。混凝土行业协会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通过不断改善其形成机制,使得质量控制价能更及时、准确地反映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更有公信力。
2、通过协会逐步完善与上下游企业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与重要的水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起稳定且良性的信息共享与沟通至关重要。
四、对经济学理论及概念的“误解”及其导致的错误观念
类似于支持以“价格战”甚至“低价倾销”进行市场之间的竞争、言必称所谓“市场自由论”观点的形成,其根源在于对良性的市场经济及经济学本质的错误理解。借此机会,也对此作一简要的阐述,其目的是澄清一些通常被扭曲、误解的理念与概念,达成思想共识。
实践证明,经济学其实就是对过往经济现象的总结性知识,其所依据的“过往”可能是十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前的经验,其并不能对当前及未来的实践提供准确的预测和指引,而且其依据相关理论所形成的一系列的结论与解决方案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之上的(这些假设跟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与现实其实就是脱节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无法检验、难以证伪,因此经济学并不是科学,其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些思维方法与经验教训。
因此,经济学的发展本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怎可能用上百年前在农业、小企业、小商业占主导的社会及市场环境下所形成的经验去指导当前高度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实践?但可惜的是,在现实中它发展得越来越不像是一门学科,反而越来越像是一门“宗教”,它的发展不像是自然科学一般越来越深邃、实用,而是越来越简单,简单到可能就只剩一句话甚至一个词(如“自由市场经济”)。这种简化的原因主要在于为了易于宣讲、易于煽动起盲从。
因此,当我们引用经济学中的某个理论、某个概念去指导实践时,应保持谨慎与警惕,不可掩耳盗铃、削足适履。
(二)“自由市场经济”--通常所引用的经济学概念的错误
实践证明,经济学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在社会成本问题上,在道德与市场的关系上,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及其它一些基本假设等问题上都是不全面的,部分甚至是全面错误的。这些错误,大部分来源于经济学的第一假设,即“看不见的手”理论,及“经济人假设”。
“看不见的手”理论,认为:每个人都从利己的私心出发,就会产生竞争,而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会摆平各方利益,从而更好地满足公共利益,因而不应对其多加干预,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这一悖论至少存在五个严重不足。
1、首先,由于先天资质或后天环境的问题,造成许多个体实际上并不具有竞争优势(但这更多的不是其本身所造成的以及所能改变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只能使其处境更糟糕,对其来说这是“兽道”而不是“人道”,兽道横行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全、稳定的,这是极大的隐性社会成本。
2、其次,完全从自利出发的自由竞争会激励大量不法行为,关键是其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很可能是暂时不易察觉、难以辨识,但一旦累积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就会造成难以修复的巨大破坏与公共灾难,这也是巨大的社会成本。
3、完全从自利出发的自由竞争会产生大量所谓的“道德陷阱”,只在乎短期的个体收益而无视长期的整体成本。
4、每个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认定是不同的,甚至是南辕北辙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有的人认为生命可贵,但也有的人选择宁可“以身殉道”。
至少以上这五个方面构成了所谓的“社会成本”(社会责任),这个成本应该由谁负责(控制),怎么负责?这是“看不见的手”悖论无法解释的。但若无人(或无措施)负责,则最终所谓的“自由竞争”就是一种“损人而不利己”的“互相加害”模式,即“互害模式”。
(三)对自由市场经济的鼻祖--亚当·斯密的完整理解
亚当·斯密在两百多年前以一部《国富论》(1776年)奠定了经济学的基础,并被世人尊为“现代经济学之父”和“自由企业的守护神”,其首次提出了“看不见的手”规则,并论证了在此规则下运行的市场所具有的高效率,以及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控制社会成本)所具有的职责,但实际上他在更早的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1759年,其本人实际是伦理学家)中,他又阐述了由同理心(同情心)为基础所构成的“伦理道德”对“自利心”的约束及其价值。
因此,完整地看,亚当·斯密所创立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实际上有四大基石,这就是:企业、市场、政府和伦理道德。他为“市场”设定了边界,市场只是构成全部“经济”的一部分,其它三个部分都不可或缺、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自成体系又相互交融,构成了完整的经济体系,显然这才是经济学真正完整的基础与亚当·斯密的本意。但是,因误导也罢、因刻意歪曲也罢,总之,后来的发展是经济学的基石被有选择地“了”,即“自由市场”无边化地取代了其它,成为了全部经济(学)的象征。
这就是当今一提到“市场”与“市场经济”就被严重误导与混淆的根源,我们怎能秉持着一种被曲解、被误导的错误理念去面对市场之间的竞争、去制定行政政策?
回到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的现实,其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且具有巨大社会性的商品,其产业的良性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社会价值,为此从整体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简要提出两点建议:
(一)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凝聚力与执行力的行业协会。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特别是某些产业高度发达、成熟的国家或领域,其行业商会(协会)的地位、作用与权威性都是非常巨大的,其从行业标准的制定、准入、退出,以及维护良性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我们也同样如此,目前尚仍处于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阶段,原有的部分属于政府对行业管控的职能在逐步让渡、交由行业协会去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而行业协会也在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其目的也是在于逐步厘清政府职能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边界,使行业协会可成为连接企业、市场与政府的桥梁。在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建设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就更为至关重要。而行业协会的权威性的基础在于:
(1)能够真正做好政府的助手,发挥好作为连接企业、市场与政府的桥梁作用。
(2)能够真正代表整体的行业利益与最广泛的会员利益。
一个产业内的企业由小而散走向整合是必然的规律,但关键是实现产业整合的途经,应该避免用“低价倾销”这种危害整个产业健康的“互害”方式去整合,支持和鼓励通过发挥良性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实现产业的整合;应该支持和鼓励以契约精神、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人性”精神,而不是倡导以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为原则的“兽道”行为。
例如,可以鼓励发挥规模企业的领头作用,通过设立契约型的产业投资(并购)基金,设计并打造具有高度市场化的、正向激励作用的产业投融资平台,并使投融平台与长期资金市场对接、向全行业内外开放,通过投融平台不仅整合资本与市场资源,更能够整合行业内最优秀的人力资源,一同推动预拌混凝土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促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让人信服、令人尊重的产业。
(注:本文部分观点及论述援引自“格隆汇”网络作者于中宁、赵瑜)
刘源泉:对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状况及有关问题的分析:
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召开了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大会的核心主题是:发布《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准则(市场行为)》。此次会议,不仅行业内各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全体参会,而且市住建委相关主管领导也参会并做了重要发言。
但会后,外界有关人士对于会议的部分议题、发言进行了断章取义式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与争议,例如对“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必要性、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的质疑,被某些人认为是“政府干预企业市场定价”,更有甚者认为:在当前的混凝土市场中就应该通过大打价格战,通过不惜亏损的倾销价格挤垮弱势的企业,以实现行业的整合。此类极端的言论虽然打着所谓“市场自由、优胜劣汰”的招牌,但其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讲都是极不现实的,是对会议内容与有关政策的误解或曲解,是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歪曲,是对产业现实、市场之间的竞争、企业行为以及政府监管、法律和法规的错误认识,其观点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但此类言论,对公众却有很大的迷惑性、误导性与煽动性,为此本文将围绕相关问题从实践出发同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澄清。
一、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的产业现状及其对市场行情报价、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
任何商品其市场行情报价的形成主要是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的影响:
1、该商品的特性(生产与使用特性):此方面因素决定了(1)该商品的成本结构特点;(2)该商品的效用(附加值)差异;(3)该商品的社会性。
2、产业结构状况:此方面因素决定了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状况、对上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并由此影响到该商品的定价权归属。
3、政府的产业政策与监管环境:政府的产业政策决定了对某类商品的价值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例如:价格管制、政府定价、财政补贴、增税或减税、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政策等。而产业政策的源头在于对该类产业的“社会性”的判断。
(注:关于“社会性”的理解详见本文第“五、(二)”部分内容)
1、完全的区域性:预拌混凝土因其质量性能的特殊性,其流通与使用完全受运输距离的限制(一般不超过30公里),因此属于典型的“地材”,而且其生产所需的全部原材料也都属于“地材”。
此特点严格地限制了产品的流通性,使其产品本身丧失了很多可自由流通的商品所应具有特点、所适用的市场规律。
(1)产品性能与质量的同质性:即不同企业所生产的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品种类型相同、质量差异小。
(2)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及原材料(地材)的高度同质性。
(3)不同企业间其合格产品的成本结构及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高度同质性,这是由上述两个特点所衍生出来的必然结果。
产品的同质性造成了客户的转换成本很低(就没有转换成本),造成了通过提供更多附加值、进行差异化经营而创造额外利润的机会与能力小。某些在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创新或改进,其学习成本较低,能够较快的被模仿、传播。
3、半成品性:即运输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从产品质量角度看,其只是半成品,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序言:“什么是混凝土的质量?混凝土拌合物不是最终产品,完成最终产品的是混凝土工程,决定混凝土最终质量的关键是工艺”。
预拌混凝土产品半成品性的特点对质量及成本的影响:
(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等同于实体结构的质量。按规范标准,预拌混凝土企业只对运输并交付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以交付到现场并由实施工程单位留取的试件质量为评判标准。但是考虑到交付后施工方的实际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为了确认和保证最终结构质量合格,混凝土企业会在在配合比设计时留有足够的质量保障富余系数,可以称之为“产品质量保障系数”(这会增大企业成本),但对这个“保障系数”本身并没有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2)建筑结构质量不达标情况下对质量责任的追溯、质量上的问题的分析十分艰难,而且工程项目施工也不可能因此而长期停工。
4、质量评定的复杂性与严重滞后性: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的评定不仅是“试件28天强度”,其耐久性、抗腐蚀性、抗渗性、环保性等是更重要的质量发展要求,而限于当前的检测技术条件,其真实的质量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够显现出来,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5、产品的不可替换、质量的不可逆性:指预拌混凝土一旦浇筑成型则质量状况将不可逆转、成型后的产品不可替换。
6、巨大的社会性:混凝土是除钢筋外对建筑结构质量(包括常规使用的寿命)影响最大的建筑材料,而建筑结构质量关系到最为广泛的公众人身安全,因此具备极其重大的社会责任,这是普通商品不能够比拟的。
产业体系的现状决定了行业内企业的竞争状况以及对上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并由此影响到该商品的定价权归属,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具有如下特点:
1、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低: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产业配套产能超过1亿立方米/年,而近几年的市场需求基本保持在4000万-5000万立方米/年,属于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的行业。更关键的是产业集中度仍较低,且不同性质的企业因为市场定位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市场之间的竞争极为激烈,主要有如下划分:
(1)水泥集团下属的混凝土企业:该类企业目前占北京预拌混凝土市场占有率最大,但是,其定位更类似于“集团水泥的分销渠道”。市场定位决定了其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即:以与大型客户形成战略合作联盟为基础,以拉动集团水泥销售为主导。形成这种市场策略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企业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备拥有较强的总实力;另一方面,混凝土业务并未完全纳入上市公司,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混凝土业务的盈亏并不会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只要通过混凝土业务最大化地拉动水泥销售却可以直接拉动上市公司的业绩,甚至极端情况下上市水泥集团的下属搅拌站即使在混凝土行业产生亏损,但是只要可以通过拉动水泥的销售额、创造上市公司的业绩利好,则其整体在长期资金市场上的收益是远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更可以弥补其混凝土业务成本的亏损(通过水泥价格的上升、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提高)、现金流不足(通过利好情况下的股票增发)。
(2)国有及国有控股性质的混凝土企业:此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第二大类型企业,由其企业性质、政绩观决定了其特定的企业定位与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即以首先保障职工就业为主,以做大经营规模、做大产值为优先目标(可以为上级集团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创造财务价值)。
(3)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此类企业从数量上占多数,赢利驱动力强,但管理上的水准、总实力差异巨大,市场之间的竞争策略以“价格跟随”为主。
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内部结构的状况、产品的高度同质化形成了产业内进行“价格竞争”的主要动力,但是否真正会形成“价格战”的局面还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2、预拌混凝土上游产业的特点(重点是水泥与砂石)
为简要,只分析影响混凝土质量及成本的最主要的两项原材料:水泥、砂石
(1)水泥:作为影响混凝土质量及成本最重要的原材料,北京地区的水泥市场已具备极高的产业集中度,混凝土企业对其基本没议价能力,只有对实施“价格跟随”策略的中小水泥企业具有很有限的议价空间。
(2)砂石:砂石市场虽然产业集中度不高,但是作为典型的“地材”,因为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加强、打击盗采力度大,因此近年来砂石长期处在供不应求的状况,价格逐年上涨、甚至比水泥还要坚挺。混凝土企业的议价能力也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砂石来源的复杂,其质量状况也最为复杂(按严格标准,合格的砂源少),是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的最大因素。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唯一客户端,目前具有如下特点:
(1)在北京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集中度相比来说较高,特别是在重点工程领域。目前市属的几大建筑集团及中建、中铁等因其较强的总实力与资源,在重点工程市场上占据了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对混凝土企业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
(2)施工总承包企业是通过层层专业分包来实施具体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主要是通过各个专业分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各分包单位再次将施工任务层层分解,直至各个专业施工队、班组、个人,因此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水平实际上取决于各个班组、工人的技术能力。
(3)建筑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依然较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其实是靠工人的“手艺活儿”,但是近年来建筑业劳动力严重短缺且形成逐年加重的趋势,作为“手艺人”的熟练工种、高技能工人更是如此。而且,在劳务分包企业的各个工种中“混凝土工”层级最低(仅强于“壮工”),但他们却是混凝土“半成品”的真正使用者,其技术能力直接影响着预拌混凝土在浇筑、振捣、养护、试件制作等各个重要环节及最终的质量水平。
因此,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该在配合比的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该确保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合格,而且考虑到下一环节的施工水平,要预留出较为充分的“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但这会大幅度的增加成本(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大,在75%左右)。
通过以上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产业体系特点的分析可见:一方面,产业内企业具有进行价格竞争的充分动力;另一方面,对上下游企业基本上没有议价能力,利润空间非常容易被完全压缩。同时,由于其产品的半成品性质、施工公司的劳动力短缺及技术能力普遍性的下降状况等,若放任企业间的价格战、迫使企业为追求最大化地减少相关成本而不断地挑战配合比设计的底线,使得产品设计过程中最大化地降低“产品质量保障系数”,则所造成的后果是:建筑结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增多,且由于其产品很强的社会性、不可逆性、质量评定的严重滞后性,一旦隐患成真则将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社会成本。
二、当前政府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产业政策与监管
政府的合理边界在于,消除(或控制)那些无法定价的社会成本(特别是那些隐性的且对公共利益影响广泛而巨大的社会成本),承担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责任、提供安全、公平的环境,这中间还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的,这是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证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
政府承担其社会责任、控制社会成本的具体手段就是立法、行政与执法,落实到具体的产业上,体现为综合性的产业政策。不同的国家可能因政治制度不同,社会职责与管理权力的划分与行使方法不一样,但其对产业的影响是切实存在的,包括在不同产业政策指导下对商品的价值的管控(主要通过立法、税收与补贴政策)。例如,美国为保护本国的粮食安全与农民的积极性,一直对本国的农业实施补贴的政策,每年的各类补贴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占农民收入的将近40%;再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为维护共同的石油利益形成联盟以控制或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等(实际上,石油产品也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是其各国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却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沙特的产油成本不到10美元一桶,远远低于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石油资源大国,按常理他最有资格大打价格战,但真实的情况却完全相反,为什么?难道不是“市场经济吗”?)。
(一)产业政策的核心是去产能,提高产业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1)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六章“第八十九条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预拌混凝土产业的产能扩张。
(2)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其中特别针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作为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常规使用的寿命的工程材料,质量波动较大,原材料的质量波动、配合比的波动,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条件变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一定要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核检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设计,并经相关试验验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下发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单位应严格依据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需要对原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做调整时,应经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确定。
2、推动产业整合:2009年10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提出了明确的预拌混凝土产业治理、整合的目标与规划。
3、联合监督与执法: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近年来针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已形成了多政府部门联合行动,最重要的包含住建委、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土地局以及各区、镇政府等。
在上述政策的“高压”之下,近两年来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去产能效果是极为明显的,从2014年在产的250多个搅拌站点,截止到目前实际在产的站点约有不到130个,减少了将近50%,且呈逐年快速减少的趋势。
(二)政府日常监管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具体措施是:强化预警机制、避免“死后验尸”
201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此后,针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点环节、重点建筑材料,在较短的时间内密集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管理办法与行动措施,如:《北京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指导混凝土协会研究制定《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障性住房预拌混凝土合格供应商推荐名录》、《关于增加“7天混凝土见证检验测试的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同时建立了检测不合格数据预警机制、预拌混凝土两年专项治理定期通报制度,深入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等。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使得一个全面、具体、动态且有法可依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更为完善。这一系列监管政策所遵循的核心指导思想是:加强对事前、事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以预防、预警为核心,通俗地讲就是“强化预警机制、避免死后验尸!”
政府监管部门的系列政策对预拌混凝土产品是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的,主要是针对的是上文中所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第2、3、4、5的特点”,虽然企业会因为上述这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精细化的高压监管政策而感到巨大的压力,但仅从政策措施而言确实是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的。
在以上对于预拌混凝土产品、产业状况、政府政策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的基础上,以下特对“质量控制价”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实质:(1)是在能够较为充分地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的“全行业平均产品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即为“平均生产成本价”;(2)此成本价并非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强制要求的市场行情报价,而是一个据此提前对产品质量状况做关注、监督的重要参照指标。此成本价的定位,无论是在有关政策的表述中、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是如此,原因如下:
1、质量控制价的形成机制:质量控制价(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测算是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测算的,具体的测算方法与过程是,每月由混凝土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分别向协会上报各自的实际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数据来进行汇总、甄别、核实并做进一步分析后,测算当月全行业的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因此其更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全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之所以强调“质量”是为了在一个统一的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强调“质量责任”。
2、作为提前观测、监督预拌混凝土质量先行指标的可行性与现实性:如前文所述,基于预拌混凝土产品完全的区域性及高度的同质性,因此虽然每个具体生产企业的成本会有所差异,但大多数都只是围绕该平均成本上下有较小范围的浮动,若出现较大的浮动(超过15%以上)则可能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造成这样的一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短期内某企业以牺牲利润争市场、某些原材料的价格忽然出现很大的波动(且该波动尚未体现到报给协会的数据),而更大的可能是--某些企业通过最大化降低“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以最大化地减少相关成本去竞争市场行情报价,特别是当全行业的实际市场行情报价长期低于平均成本价时,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就应保持高度警惕。
3、质量控制价措施完全不是对过剩产能的保护,而是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一定设计充分的“产品质量保障系数”,为实现最终实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其与去产能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去产能的有力措施之一,其原因主要在于上述文中所述的监管部门同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所实行的更为严格、精细、动态化的全过程监管配套措施,在此过程中会最大限度地淘汰那些技术质量管理落后的企业。
对于“质量控制价”方式持异议者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此种方式涉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形成的价格。《反价格垄断法》中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第九条又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它行为。
1、没有认清“质量控制价”的本质是在保证一定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的“全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其并非“市场行情报价”,即混淆了“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与“市场行情报价”。
2、预拌混凝土的“市场行情报价”是另有参照标准的,即由市住建委定期发布的《市场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指导价”,其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在现实中也是如此,例如:C30普通预拌混凝土当前的“市场信息价”为360元/立方米,而“质量控制价”为320元/立方米,比“市场信息指导价”低了10%以上,且此状况在现实中一直如此(此前的差距更大,达到15%左右)。
3、“质量控制价”并非由政府制定、政府定价并强制执行的,但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性(如前文所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将实际市场行情报价与其做参照,作为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提前观察、预测、预警的一个指标之一。
4、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监测全行业的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合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对以明显低于合理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约束。
实际上,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理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行为,禁止恶性竞争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价格法》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对“质量控制价”的本质、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特点、当前的产业状况、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的产业政策与监管思想等每个方面具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后才能够对有关具体的措施、方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企业通过“价格战”、甚至不惜亏损的低价倾销方式去占领市场或进行“行业整合”的方式,其在现实中不不仅不具有可行性(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所造成的亏损是巨大的、不可持续的),而且其此类市场行为是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鼓动此类行为的言论是荒谬的。
质量控制价逐步完善的核心在于:质量控制价的形成机制,即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测算的方式、方法与沟通机制。
1、质量控制价的因为涉及各利益相关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监管部门又具备极其重大的质量监测功能,因此其及时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这取决于其形成机制。混凝土行业协会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通过不断改善其形成机制,使得质量控制价能更及时、准确地反映行业平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更有公信力。
2、通过协会逐步完善与上下游企业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与重要的水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起稳定且良性的信息共享与沟通至关重要。
四、对经济学理论及概念的“误解”及其导致的错误观念
类似于支持以“价格战”甚至“低价倾销”进行市场之间的竞争、言必称所谓“市场自由论”观点的形成,其根源在于对良性的市场经济及经济学本质的错误理解。借此机会,也对此作一简要的阐述,其目的是澄清一些通常被扭曲、误解的理念与概念,达成思想共识。
实践证明,经济学其实就是对过往经济现象的总结性知识,其所依据的“过往”可能是十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前的经验,其并不能对当前及未来的实践提供准确的预测和指引,而且其依据相关理论所形成的一系列的结论与解决方案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基础之上的(这些假设跟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与现实其实就是脱节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无法检验、难以证伪,因此经济学并不是科学,其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些思维方法与经验教训。
因此,经济学的发展本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怎可能用上百年前在农业、小企业、小商业占主导的社会及市场环境下所形成的经验去指导当前高度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实践?但可惜的是,在现实中它发展得越来越不像是一门学科,反而越来越像是一门“宗教”,它的发展不像是自然科学一般越来越深邃、实用,而是越来越简单,简单到可能就只剩一句话甚至一个词(如“自由市场经济”)。这种简化的原因主要在于为了易于宣讲、易于煽动起盲从。
因此,当我们引用经济学中的某个理论、某个概念去指导实践时,应保持谨慎与警惕,不可掩耳盗铃、削足适履。
(二)“自由市场经济”--通常所引用的经济学概念的错误
实践证明,经济学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在社会成本问题上,在道德与市场的关系上,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及其它一些基本假设等问题上都是不全面的,部分甚至是全面错误的。这些错误,大部分来源于经济学的第一假设,即“看不见的手”理论,及“经济人假设”。
“看不见的手”理论,认为:每个人都从利己的私心出发,就会产生竞争,而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就会摆平各方利益,从而更好地满足公共利益,因而不应对其多加干预,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这一悖论至少存在五个严重不足。
1、首先,由于先天资质或后天环境的问题,造成许多个体实际上并不具有竞争优势(但这更多的不是其本身所造成的以及所能改变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只能使其处境更糟糕,对其来说这是“兽道”而不是“人道”,兽道横行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全、稳定的,这是极大的隐性社会成本。
2、其次,完全从自利出发的自由竞争会激励大量不法行为,关键是其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很可能是暂时不易察觉、难以辨识,但一旦累积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就会造成难以修复的巨大破坏与公共灾难,这也是巨大的社会成本。
3、完全从自利出发的自由竞争会产生大量所谓的“道德陷阱”,只在乎短期的个体收益而无视长期的整体成本。
4、每个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认定是不同的,甚至是南辕北辙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有的人认为生命可贵,但也有的人选择宁可“以身殉道”。
至少以上这五个方面构成了所谓的“社会成本”(社会责任),这个成本应该由谁负责(控制),怎么负责?这是“看不见的手”悖论无法解释的。但若无人(或无措施)负责,则最终所谓的“自由竞争”就是一种“损人而不利己”的“互相加害”模式,即“互害模式”。
(三)对自由市场经济的鼻祖--亚当·斯密的完整理解
亚当·斯密在两百多年前以一部《国富论》(1776年)奠定了经济学的基础,并被世人尊为“现代经济学之父”和“自由企业的守护神”,其首次提出了“看不见的手”规则,并论证了在此规则下运行的市场所具有的高效率,以及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控制社会成本)所具有的职责,但实际上他在更早的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1759年,其本人实际是伦理学家)中,他又阐述了由同理心(同情心)为基础所构成的“伦理道德”对“自利心”的约束及其价值。
因此,完整地看,亚当·斯密所创立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实际上有四大基石,这就是:企业、市场、政府和伦理道德。他为“市场”设定了边界,市场只是构成全部“经济”的一部分,其它三个部分都不可或缺、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自成体系又相互交融,构成了完整的经济体系,显然这才是经济学真正完整的基础与亚当·斯密的本意。但是,因误导也罢、因刻意歪曲也罢,总之,后来的发展是经济学的基石被有选择地“了”,即“自由市场”无边化地取代了其它,成为了全部经济(学)的象征。
这就是当今一提到“市场”与“市场经济”就被严重误导与混淆的根源,我们怎能秉持着一种被曲解、被误导的错误理念去面对市场之间的竞争、去制定行政政策?
回到当前预拌混凝土产业的现实,其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且具有巨大社会性的商品,其产业的良性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社会价值,为此从整体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简要提出两点建议:
(一)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凝聚力与执行力的行业协会。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特别是某些产业高度发达、成熟的国家或领域,其行业商会(协会)的地位、作用与权威性都是非常巨大的,其从行业标准的制定、准入、退出,以及维护良性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我们也同样如此,目前尚仍处于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阶段,原有的部分属于政府对行业管控的职能在逐步让渡、交由行业协会去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而行业协会也在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其目的也是在于逐步厘清政府职能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边界,使行业协会可成为连接企业、市场与政府的桥梁。在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建设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就更为至关重要。而行业协会的权威性的基础在于:
(1)能够真正做好政府的助手,发挥好作为连接企业、市场与政府的桥梁作用。
(2)能够真正代表整体的行业利益与最广泛的会员利益。
一个产业内的企业由小而散走向整合是必然的规律,但关键是实现产业整合的途经,应该避免用“低价倾销”这种危害整个产业健康的“互害”方式去整合,支持和鼓励通过发挥良性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实现产业的整合;应该支持和鼓励以契约精神、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人性”精神,而不是倡导以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为原则的“兽道”行为。
例如,可以鼓励发挥规模企业的领头作用,通过设立契约型的产业投资(并购)基金,设计并打造具有高度市场化的、正向激励作用的产业投融资平台,并使投融平台与长期资金市场对接、向全行业内外开放,通过投融平台不仅整合资本与市场资源,更能够整合行业内最优秀的人力资源,一同推动预拌混凝土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促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让人信服、令人尊重的产业。
(注:本文部分观点及论述援引自“格隆汇”网络作者于中宁、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