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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2024年第4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的规则相同。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公告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施行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2023年10月26日,应我国乙醇胺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1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乙醇胺工业形成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乙醇胺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一起。详细如下:
物理化学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总称,一般由环氧乙烷和液氨反应制得,是一种一起具有胺和醇的部分一起化学特征的醇胺类有机物。乙醇胺外观一般为无色至淡黄色通明液体,在溶点以下为无色至淡黄色固体,略带胺味,具有吸湿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大多数都用在出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造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大规模的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修建建材、金属加工等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查询的产品规模不包括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的规则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我国出口出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出产被查询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推销税税率)
自2024年10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