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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六价铬还原剂

公告:水泥生产许可证改革细则出来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四条 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

  按企业标准、区域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水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的基本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见表2,各产品对应有关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公司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延续并生产条件没发生变化除外)。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有必要进行变更的,按照《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 公司制作水泥产品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有: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实际的要求见表3-2至表3-4。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关键设备变更、公司制作地址迁移、增生产场点、增生产线、增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增产品品种等)应当及时对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实地核查,合乎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准备好,根据本细则要求和真实的情况填写下列资料,并于实地核查前按照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好如下材料:

  企业获证后在办理延续(免实地核查)、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中通用水泥单元产品强度升降级、减少产品、减少生产场点和(或)减少生产线且原生产类型(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配制厂)不变等情形无需进行实地核查,企业除了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外,也需填写并提交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附件3-9)。

  第九条 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特种水泥为同产品品种)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一)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需覆盖附件2中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通用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最高强度等级产品、硅酸盐水泥熟料单元按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

  (二)企业提交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同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同产品品种的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无需覆盖附件2中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

  (三)企业有多个生产场点时,按每个生产场点所申请的产品单元(特种水泥为同产品品种)分别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关键设备应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有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要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以及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3-1~3-9)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4)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并根据公司的申请,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按照产品单元、特种水泥按照产品品种、多个生产场点按照每个生产场点(如有)分别形成《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6)。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根据其满足细则要求与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的判定。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特种水泥实地核查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十五条 水泥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实地核查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水泥产品审查部提出其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建议,证书许可范围应包括产品、生产类型、生产线及关键设备等。

  (一)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所有水泥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二)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三)特种水泥单元产品品种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该产品品种产品质量标准中所有特种水泥。否则不予许可。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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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水泥生产许可证改革细则出来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四条 水泥:一种细磨材料,与水混合形成塑性浆体后,能在空气中水化硬化,并能在水中继续硬化保持强度和体积稳定性的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

  按企业标准、区域标准等生产的水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本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3个产品品种。水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的基本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见表2,各产品对应有关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公司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延续并生产条件没发生变化除外)。

  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有必要进行变更的,按照《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 公司制作水泥产品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有: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实际的要求见表3-2至表3-4。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关键设备变更、公司制作地址迁移、增生产场点、增生产线、增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增产品品种等)应当及时对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实地核查,合乎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准备好,根据本细则要求和真实的情况填写下列资料,并于实地核查前按照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好如下材料:

  企业获证后在办理延续(免实地核查)、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中通用水泥单元产品强度升降级、减少产品、减少生产场点和(或)减少生产线且原生产类型(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配制厂)不变等情形无需进行实地核查,企业除了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外,也需填写并提交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附件3-9)。

  第九条 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特种水泥为同产品品种)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一)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需覆盖附件2中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通用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最高强度等级产品、硅酸盐水泥熟料单元按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

  (二)企业提交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同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同产品品种的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无需覆盖附件2中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

  (三)企业有多个生产场点时,按每个生产场点所申请的产品单元(特种水泥为同产品品种)分别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关键设备应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有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要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以及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3-1~3-9)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4)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并根据公司的申请,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按照产品单元、特种水泥按照产品品种、多个生产场点按照每个生产场点(如有)分别形成《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6)。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根据其满足细则要求与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的判定。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通用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特种水泥实地核查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十五条 水泥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实地核查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水泥产品审查部提出其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建议,证书许可范围应包括产品、生产类型、生产线及关键设备等。

  (一)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所有水泥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二)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产品。否则不予许可。

  (三)特种水泥单元产品品种实地核查合格,则许可该企业生产本单元该产品品种产品质量标准中所有特种水泥。否则不予许可。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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