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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000-水泥助磨剂质量控制程序

2024-10-22 02:24:54

  4.1.7同时进货的供方最多不超过两家,为保证助磨剂质量的稳定性,应避免频繁更换助磨剂供方。

  保证进厂水泥用助磨剂质量,确保出厂水泥产品质量放心可靠、稳定,合格率达到100%

  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涉及水泥助磨剂进厂、检验、使用的部门(车间)及工序,作为本公司合格供方的助磨剂厂家进货时亦应保证承认其产品在本公司应用时接受本程序约束。

  4.4.8助磨剂流量允许误差为±30ml。大于30ml每次罚成品车间10元,若大于50m每次罚成品车间20元;大于80ml每次罚成品车间50元;助磨剂出现断流,每次罚成品车间100元,如果断流时间长,影响水泥质量,根据造成影响情况做处罚。化验室每少抽测一次罚款50元。

  4.4.2每桶助磨剂使用之前要充分摇匀,避免因质量不均匀对水泥质量造成影响。

  4.4.3岗位工每次换桶时都要对换桶时间作详细记录,换桶要快速,每次换桶后要取样与留存样对比并记录,对比结果。

  4.4.4助磨剂加入量以台时为基准。当磨机台时有超过±10吨的变化量时,化验室应及时通知岗位人员对加入量作相应调整(乘以系数),双方均要对此予以准确记录。

  ⑤.使用过程中经确认该批次助磨剂的加入对水泥产品实物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时。

  4.5.2不合格的助磨剂由化验室根据检验数据提出让步接收的具体意见及使用办法报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4.5.3同一供方助磨剂让步接收后相邻下一批次又出现不合格时采取退货处理。

  4.1.1生产要时,化验室将所需助磨剂的品种及技术方面的要求提供给供应科,供应科依据要求联系生产厂商,对生产资质、供货能力等作比较后确定拟选用供方。拟选用供方提供样品后化验室安排做小磨试验(或比对试验)。

  4.1.2化验室根据小磨试验(或比对试验)结果确定可进行大磨试验的供方名单并报供应科,供应科考虑后从中选定可进行大磨试验的供方。

  4.2.2进厂验收合格后的助磨剂由成品车间按批次、厂家、品种等分开存放,不同批次、厂家、品种的助磨剂之间应有明显间隔并做明显标识以便区分。

  4.3.1每批次助磨剂在使用前由化验室抽样对外观、理化性能、强度比对试验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以确认该批次助磨剂是不是具备使用条件。判断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以及供需双方供货前约定的技术要求。

  4.2.1进厂验收由供应科、化验室共同验收,供应科主要验收包装是否完好,品种、数量、产品合格证是不是满足要求等内容;化验室主要验收容器是否完好,容器上是否清楚标明:产品的名字、型号、净质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有效期等内容;化验室还要验收是否有对应该进厂批次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供应科、化验室对验收内容均须有书面记录,合格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由化验室留存。

  3.2.供应科负责组织相关各方对助磨剂供方评定,确定合格供方,并及时采购,确保生产。

  3.3化验室参与助磨剂合格供方的评定,并对进厂助磨剂进行质量验收,监督管理成品车间助磨剂的使用情况。

  3.4成品车间依据化验室下达的助磨剂使用比例通知单使用助磨剂,确保流量稳定,掺加均匀。

  4.1.3确定进行大磨试验的供方在大磨试验前应派专职技术人员到公司,配合公司化验室确定大磨试验方案,方案应对大磨试验期间的出磨水泥质量做出承诺并要求取得供方授权的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4.1.4大磨试验方案需经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审批,审核批准后的大磨试验方案由化验室组织实施。

  4.1.5化验室对大磨试验方案数据来进行分析总结,对可否在生产中应用做出技术方面的判断,报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管理者代表同意后提供给供应科,供应科应从化验室认可的大磨试验合格供方名单中按公司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邀请招标,在中标商不少于二家中进货。中标进货前应由化验室、供应科到厂家当地考验查证后确定,以保证质量。

  ①.容器上没有清楚标明该批次产品的名称、型号、净质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有效期等内容的;

  ④.化验室在使用前检验时确认该批次助磨剂的外观、理化性能、强度比对试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供求双方供货前约定的技术要求;

  4.3.3确认后的助磨剂应留样,留样存放于无色透明容器中,标示清楚名称、品种、功能等内容,分别存放质量控制组和成品岗位,以便使用时检查对比。

  4.4.1使用助磨剂的种类、加入量由化验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成品车间,由成品车间各班组磨长具体实施。

  4.5.5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取样复检或仲裁必须从该批次助磨剂的使用现场取样并经双方代表签封确认,本公司只认可黑龙江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的仲裁结果。

  5.1合格供方在第一次向本公司交付产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化验室、成品车间每日检查助磨剂使用的执行情况并在周生产会上汇总报告,所有涉及助磨剂进厂、检验、使用、检查及技术分析的记录必须由化验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归档保存,保存最低时限不能低于对应批次助磨剂使用完毕后一个月。

  4.4.5岗位人员的记录还需包括:对每台磨每2小时一次的实际流量抽查记录;流量控制器仪表显示的数值;抽查时间。

  4.4.6化验室控制组、质量管理员每班不定时对每台磨抽测一次助磨剂加入量,同时和留存样对比并作好记录。

  4.4.7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够确保助磨剂准确加入,岗位工必须立即与化验室取得联系后对水泥配比作及时作出调整。